“裁判长。”北原开口道,“现在原告代理人展示的是我当事人美希子在校期间层询问过系里行政秘书关于毕业的问题。当时,行政秘书于线上回复,博士在读期间成果必须是已经公开见刊的成果,才能算作公开发表。由此可见,京都大学对生命科学系对于“公开发表”的界定就是“公开见刊”。”
“原告代理人又在强词夺理。”竹泽回应道,“原告所谓答复只是行政秘书的私人答复,不代表是学院的正式(本章未完!)
第二百五十二章公开
答复。事实上,在原告自己提交的《博士在读期间研究成果表》的附注中,大学生命科学系就已经载明了“未公开见刊的研究成果,需提交期刊的刊稿信。”这充分表明了大学只需要期刊表示同意刊登的刊稿信,即可列入公开发表之成果。”
北原冷笑一声,“然而,我当事人美希子并未向大学提交涉桉两篇论文的刊稿信。且生命科学系也未对我当事人进行追要。就此,应理解为大学没有将该涉桉两篇论文作为考核原告美希子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刹那间,这位原告律师再度发起反攻。
虽然美希子向大学提交的博士成果表中有涉桉两篇论文,可是并没有向大学提交刊稿信,如此一来又不符合生命科学系自己的规则。
这位男律师又将问题带入了一个更加复杂的境地。
竹泽已经感受到了面前这位对手有些难缠。能做到这一步,对面的这位男律师已经很不出错。但是,就算这样,也还是不够。竹泽随即踏上一步,说道:
“裁判长。所谓界定公开发表的标准,实际上应当以作者是否对稿件仍持有相当的控制力作为标准。在学术投稿之中,作者一旦将稿件投出,其对于后续流程则基本丧失控制,处于被动服从期刊学术编辑及匿名审稿人的地位。就此,从对稿件控制力的角度而言,事实上从投稿的那一刻起,其论文就已经进入了公开发表的流程。因此,涉桉论文涉及学术不端,应当被判定为属于博士在读期间公开发表成果的学术不端,据此满足应当被撤销学位的标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并不成立!”
竹泽再度朝原告一方发起勐攻。
骤然之间,整个法庭仿佛天雷滚滚,有无边黑云要席卷而来。像是边境之中密密麻麻的敌军已经集结完毕,准备发起声势浩大的进攻。
京都大学一方再度轰击出勐烈的炮火……
第二百五十二章公开